登记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成果信息,根据属地化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登记。
二、各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成果登记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科技成果,向科技成果登记部门推荐申请登记。
三、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在线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予以办理登记,由登记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登记材料
一、应用技术类
(一)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检测报告;
5.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为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
6.两家单位出具的应用佐证材料(需盖应用单位公章)。
(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检测报告;
4.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
5.两家单位出具的应用佐证材料(需盖应用单位公章)。
二、基础理论类
(一)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或2部学术专著(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5.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
(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或2部学术专著(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4.本单位学术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等出具的评价意见;
5.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
三、软科学类
(一)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1家厅级行政机关或以上单位应用佐证材料;
5.2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或2部学术专著(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1家厅级行政机关或以上单位应用佐证材料;
4.2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或2部学术专著(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四、注意事项
(一)持一年以内(以证书授予日期和申请成果登记日期为起止时间)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或行业准入证书(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等)可直接进行登记,无需提供其它附件材料。成果登记名称和完成人须与证书名称和人员保持完全一致。(持专利受理通知书不能直接登记)
若上述证书仅显示单位持有信息,须补充提供证书持有单位意见、包括成果完成人名单、证书名称、编号并加盖证书持有单位公章。
(二)企业申报应用技术类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知识产权证明名称需和申报成果名称具有关联性,且证书的第一完成人与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一致。
(三)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人员名单须与验收结项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四)发表论文为外文时须提交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期刊名称、论文摘要、发表论文作者及论文题目的中文翻译;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须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中文论文须上传能确认为核心期刊的封面等材料及目录;提供的学术专著须上传专著的封面及出版年份信息页的扫描件,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须为专著的第一作者;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须由国家正规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检索机构公章。
(五)XX(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XX数据库统计源期刊、XX数据库来源期刊及XX数据库收录期刊为非核心期刊。
(六)应用佐证材料要求为除本单位外,提供加盖应用单位公章的推广应用佐证材料。
(七)上传登记材料附件时,由于上传附件系统无法清晰显示,导致无法审核,请压缩后上传附件。
(八)验收结项证书、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均要求为一年以内。
(九)成果登记的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对所申报成果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推荐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对于在成果登记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将取消成果登记资格。
审查时限
一、科技成果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登记材料,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成果信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时限由申请单位自定)。
二、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三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自提交至三级登记机构后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三、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二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自提交至二级登记机构后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四、二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请携带纸质版登记材料(一式一份)到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打印证书。(纸质材料报送地点:郑州市政六街3号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2号楼901房间)
五、提交受理当天,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工作日。
系统设置
一级登记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二级登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科技管理部门;
三级登记机构:由二级登记机构授权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如: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直相关部门以及二级登记机构设置的成果登记点;
四级登记机构:成果完成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联系方式
河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0371-65974075 65941765